类别:产品中心 来源:米兰平台 发布时间:2025-03-31 16:15:07 浏览: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168号《关于核准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文件的核准,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以下简称“公司”)发行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6,540,962股,发行价格为7.6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49,999,997.78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9,775,047.68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30,224,950.10元。2021年12月1日,保荐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将募集资金总额扣减承销费(含税)及保荐费(含税)后的余额1,032,244,997.82元于2021年12月1日汇入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监管账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做审验,并出具华兴验字[2021]号《验资报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剩余募集资金总额为35,503.42万元(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29,0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7),如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加快,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超过目前的预计进度,公司将及时归还该部分资金至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2024年12月4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终止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终端智能制造项目,并将原项目尚未使用的部分募集资金变更用于投资建设“广东以诺智能制造及高端工艺技术改造项目”及“新一代智能终端研发项目”。
由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项,为规范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和《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现沿用原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与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甲方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和《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诺通讯”)、北京讯通安添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安添”)、西安中诺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中诺”)分别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梅林支行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甲方一)、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梅林支行(乙方)与中诺通讯(甲方二)、北京安添(甲方二)、西安中诺(甲方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补充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由于甲方的募投项目发生变更,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对原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第一条中“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终端智能制造项目”、“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TWS智能制造建设项目”、“偿还公司债券”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变更为“该专户剩余资金自募投项目发生变更后仅用于甲方“广东以诺智能制造及高端工艺技术改造项目”、“新一代智能终端研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由于甲方的募投项目发生变更,为规范甲方(包括甲方一、甲方二,下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四方经协商,对原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第一条中“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终端智能制造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变更为“该专户剩余资金自募投项目发生变更后仅用于甲方二“广东以诺智能制造及高端工艺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作为甲方一)与中诺通讯、北京安添、西安中诺(统称甲方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梅林支行(作为乙方)、保荐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包括甲方一、甲方二,下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88、52、70,截至2024年12月5日、2024年12月12日、2024年12月12日,专户余额均为人民币零元整(¥0.0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新一代智能终端研发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监管账户开通网上银行查询、转账、银企对账功能,甲方发起网上银行转账业务由乙方采取落地审核处理。每笔付款业务,乙方凭甲方二发起的网上银行转账业务及加盖甲方二公章的《付款单》后,方准予账户支付相应款项。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来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做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能采用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泉鑫、陈霖可以每时每刻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