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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类别:新闻中心   来源:米兰平台    发布时间:2025-02-03 18:57:48  浏览:1

  2024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排污情况做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因废污水处理设施故障导致生产废水溢流,经执法人员现场指出后,你公司生产主任关掉水泵,制止溢流。漳州市龙海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于7月31日11时40分许在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蓄水池废水溢流至外环境处采水样3瓶。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做拍照、摄像取证,并当场调阅你公司环评、验收等资料,你公司生产主任在场全程陪同检查和采样。漳州市龙海环境监测站2024年8月2日监测报告(编号:龙环测[W2024033]号)检验测试的数据为:污水处理设备蓄水池废水溢流至外环境处水样COD浓度4400mg/L、氨氮浓度3.39mg/L、悬浮物浓度630mg/L;其中污水处理设施蓄水池废水溢流至外环境处水样COD浓度、悬浮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的规定。

  经查实,你公司不依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我局于2024年8月9日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生产主任已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漳环立〔2024〕23号)。

  1.2024年7月31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建设情况、运作情况、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2.2024年7月31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和录像(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建设情况、运作情况以及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3.2024年7月31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附图(证明你公司生产场所位置);

  4.2024年8月9日对你公司生产主任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不依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相关情况);

  5.漳州市龙海环境监测站2024年8月2日监测报告(编号:龙环测[W2024033]号)(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蓄水池废水溢流至外环境处水样的相关情况);

  6.2024年8月23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公司不依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有几率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时进行演练”以及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依法向你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环罚告字〔2024〕28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依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版)进行计算: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1+1+1+1)/4]=1

  对你公司不依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2万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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