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新闻中心 来源:米兰平台 发布时间:2025-01-30 23:03:24 浏览:1
2024年9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所涉及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你(单位)办有《关于惠州市惠分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餐厨垃圾处理试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惠市环建〔2020〕64号)、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1302MA525EEQ5J001Z,有效期自2023年05月06日起至2028年05月05日止)、《惠州市惠分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餐厨垃圾黑水虻生物处理试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验收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你(单位)主要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为运输车辆及垃圾收运桶清洗废水、生活垃圾污水。
2024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龙丰街道火车西站环卫车队西北角的厂区现场检查时,现场委托惠州市惠城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站对你(单位)生活污水排放口取样监测。根据2024年9月24日惠州市惠城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惠城)环境监测(委-水)字(2024)第141号]显示:参照广东省区域标准《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梅湖水质净化中心接管标准较严值。你(单位)生活垃圾污水排放口所测项目pH值偏碱0.07个单位,悬浮物超标2.8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1.7倍,氨氮超标0.5倍,动植物油超标0.9倍。你(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一)2024年9月21日我局制作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2024年9月21日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和采样监测情况。
(二)2024年9月24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认超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事实。
(三)惠州市惠城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站2024年9月2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惠城)环境监测(委-水)字(2024)第141号)及其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2024年9月21日,你(单位)生活垃圾污水排放口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动植物油排放数值超过许可排放标准。
(四)2024年9月24日,你(单位)提供《惠分类每月生活用水登记表》及水表照片6张,证明你(单位)正常用水量。
(五)2024年9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已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为法定责任主体;证明你(单位)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
(六)2024年9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及王彬是你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关于(惠城)环境监视测定(委-水)字(2024)第141号监测报告质量保证说明》1份,委托检测单、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样品交接单pH值分析原始记录表、分光光度法分析原始记录表、容量法分析原始记录表、红外分光光度法分析原始记录表、重量分析原始记录表、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各1份,校准证书复印件6份,广东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人员上岗合格证7份,证明采样检验测试过程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理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控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2024年10月10日提交《陈述申辩书》及相关附件,11月29日再次提交《陈述申辩书》,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惠城)罚告〔2024〕21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单位)主要陈述、申辩内容为:
1.就同一事实,惠州市惠城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存在一事二罚。
2.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委托监测采样过程违反相关采样规范的要求,通过违规采样获取的样品,并以此出具的监测报告缺乏证明力,监测结果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贵局以该监测结果认定我司存在违法事实证据不足,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3.你(单位)是服务型企业,经营的是民生工程,恳请予以免除处罚。现场检查当天恰逢惠州市洋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清淤(每月一次)的前几天,污水状态不能反映你(单位)平时的状况。
1.经向惠州市惠城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函调案件卷宗,查实《惠州市惠城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惠城执A罚字〔2024〕76号)是对你(单位)未申请黑水虻及虫沙筛分的流程的事实,属于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操作规程处理厨余生活垃圾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与我局处罚事项不存在一事二罚的问题。
2.监测报告符合采样规范的要求。一是惠州市惠城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有采样过程视频,视频中可以证明监测人员采样方式方法符合技术规范。二是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中提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放标准具有强制实施的效力,一定得执行。遵守排放标准是排污单位法定义务。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法律法规。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做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提到“5.2.3 环保部门监督管理、排污收费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据此,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是否超标的依据。三是两名监测人员在当天现场监测批次中已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要求采集10%的平行样品,提供的证据《样品交接单》共采集5个样品(Z-1,Z-2,Z-3,Z-4,Z-5),其中来样编号Z-2为现场平行样,(惠城)环境监测(委-水)字2024第152号监测报告的《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可证明。
3.《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明确:遵守排放标准是排污单位法定义务。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2.7.2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此次违法行为处叁拾万元人民币罚款(¥300,000)。[罚款金额计算方法:裁量起点(7%),超标因子数目3个以上(8%),排污情况为排放B类水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0%),废水日排放量为50吨以下(0%),超标情况为超标8倍以上20倍以下(15%),近两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即(7%+8%+0%+0%+0%+15%+0%)*100万=30万。]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费咨询电话)。
我局执法大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做监督。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执法大队。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惠城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技术上的支持:惠城区信息中心

